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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检察案件入选最高检《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时间:2022-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平顺县院认真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主动对标中央要求,以专项活动为抓手,以开展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小专项”活动为切入点,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在保障和服务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能优势,以高质量的依法能动履职,深入推进“六稳”“六保”落地,取得积极成效。日前,该院办理的1起案件入选最高检《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第19期,供各地参阅。 

2020年9月,平顺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蛋糕店以抽检的制售甜麻花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使用标准为由,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作出罚款51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66元的行政处罚。该店经营者认为虽然该店办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实际上是一家夫妻档的小食品店,经营面积不足40平米,行政处罚与实际违法所得明显不符,罚款数额过高。但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后县市场监管局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罚款及加处罚款50000元,县法院以“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复议,市中级法院维持原裁定,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平顺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调查,发现该蛋糕店办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在换证时换成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沿用至案发。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6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3条和第23条规定,应当认定该蛋糕店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对食品小经营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7条和《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41条第2项的规定,而不是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县市场监督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2022年4月,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罚款2600元人民币和没收违法所得66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行政审批部门为该店经营者更换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 

今后,平顺县院将持续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优势,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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